1、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包含: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根据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薪资照发。
律师特别提醒:
女职工同时实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薪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生育津贴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算。
2、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生育或流产前后的肯定时间内所享有些带薪或有津贴的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产假规定为98天,其中以预产日期为界,产前假期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怀孕满4个月为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一般不可以提前或推后用。产前假也不可以挪至产后用。但,若生育职工提前生产,则可将产前、产后的休假天数合并用;若其推迟生产,则可将产前超出的休假天数根据病假处置。根据国家规定,无论是产假还是流产假,其休假期限的计算,均应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至于能否将教师的寒暑假、职工的年休假或者探亲假合并用,以延长休假时间,国家没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具体状况拟定内部规章规范作具体规定。因为产假是国家给予生育职工的生育险待遇,与教师的寒暑假、职工的年休假、探亲假性质不同,所以生育职工休产假后,若符合享受相应假期的条件,还可以享受相假期待遇。但,假如生育职工到配偶工作地址生育,享受产假期限达到六个月,且与配偶团聚时间达到30天以上。则该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律师特别提醒:
增加参加的有关条件,需要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3、哺乳假
依据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剩余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不能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劳动,不能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能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律师特别提醒: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时间,可以合并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因用人单位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可以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平均薪资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以上就是记者收拾的在法律上的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期望可以帮助大伙知道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假如对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者实践中的状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