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势必会给劳动者带来肯定的经济损失,紧急的甚而影响劳动者的存活,所以国内及外国的法律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条约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规范,可依据公平原则确定,一般应等于竞业禁止条约适用期限内职员原有收入的一半为宜。如职员觉得数额过低,可依据公平原则需要予以增加。对补偿标准国内没统一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职员按年度支付肯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能少于该职员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能少于该职员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根据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员约定角逐限制的,在角逐限制期间应当根据约定向职员支付补偿费;没约定的,年补偿费不能低于该职员辞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以上规定都可作为确定经济补偿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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