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职员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职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竞业限制因为涉及的是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而,对一般员工来讲,并没有守旧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没有竞业限制的问题。目前,在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技术职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很常见,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就看上去很必要。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员,对于普通员工不适用竞业限制。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如果说,用人单位要依据所守旧商业秘密涉及的区域、范围与该商业秘密应当守旧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限制约定才是有效的。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限制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根据约定的需要,做好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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