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见到的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1、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己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因为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遭到损害。国内《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国内是没任何法律效力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约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现在相当常见,应引起求职者的看重。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要逐条审察,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3、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筹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同意一些不适当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5、真伪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对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伪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对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事实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6、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劳动者将它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薪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紧急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7、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拥有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约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状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质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没办法得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适当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因此,求职者平常应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常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能法律为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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