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赞同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用权可以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用权同时抵押;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担保法》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汽车、船舶、林木、企业设施等动产,以城市房子、土地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状况下,债务人将它全部或大多数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国有企业的已确觉得重点设施、成套设施或要紧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