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朝民初字第19754号原告马*,女,住北京******
委托代理人:杨-丽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成房产公司,住所北京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北京东区支行,营业地:北京朝阳区******
案由: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博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产品房预售合同》,26日,原告因支付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原告与被告**博成房产公司于二00七年6月2日签订的《北京产品房预售合同》。
2、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3、被告**博成房产公司于二00九年7月24日前给付第三人贷款本金86万元。
4、被告**博成房产公司于二00九年8月14日前退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5、被告**博成房产公司于二00九年9月16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