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竣工验收是工程水平管理的要紧环节且受国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工程的施工方,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提交工程验收需要的具体资料,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但,施工单位是不是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一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遭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建设单位请求施工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备民事争议的可实行性。
关于应否判决一品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并向嘉煜公司提交工程资料。《建筑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同文件或者准许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水平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依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是工程水平管理的要紧环节且受国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即嘉煜公司,一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应当积极配合嘉煜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提交工程验收需要的具体资料,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但,施工单位是不是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一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遭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嘉煜公司请求一品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备民事争议的可实行性,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因嘉煜公司在接手案涉工程施工场地时未与一品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未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或提存,导致有关工程资料缺失,应由嘉煜公司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对案涉工程缺失资料的补正,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可由双方另行处置。综上,嘉煜公司该项上诉事由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