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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串通逃避共债,行为无效共担责任

www.v5788.com 2024-12-19 合同纠纷

2016年6月3日,被告顾某向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三个月,约定年利率13%,到期还本付息。2016年9月3日,被告顾某仅按约还息,本金未能归还,向原告提出本金延期三个月,利率不变,并向原告出具延期借条。后双方一直按此方法延续借款关系,被告顾某每三个月与黄某结算一次利息。至2018年12月1日,被告顾某未能给付2018年9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的利息,同时本金亦未能归还。另查明,被告顾某与冯某于1999年离婚,2005年3月30日复婚;2018年1月4日第三离婚并约定坐落于安平中路住房一套归冯某所有,顾某净身出户。2011年3月29日,被告冯某获得人民东路房子一套,于2017年十月11日转移登记给案外人。同年十月18日两被告购买坐落于安平中路住房一套,2018年1月2日,冯某获得房子所有权,同年9月4日将该房子转移登记给两被告之女,同年12月6日,两被告之女又将该房子转移登记给案外人。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两被告自2005年复婚至2018年1月4日离婚期间,顾某一直与其他异性维持同居关系,不知道原告与顾某的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案涉借贷关系于2016年6月3日已经成立且有效,两被告在此期间存在婚姻关系。虽然冯某辩称其与顾某夫妻关系不好,对案涉债务并不知道,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案涉债务延期存续期间,其与顾某一同作为买受人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该行为显属夫妻一同行为;另外本院调取的顾某银行卡买卖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3月8日,两被告之间还存在30万元的转帐行为,上述两笔支出金额远大于案涉借款金额,显然用于夫妻一同生活。故判决被告冯某对被告顾某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觉得,冯某在顾某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通过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夫妻一同财产约定归冯某所有,并通过连续两次过户,将房地产出售给别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亦有大额资金汇给冯某。冯某获得全部的夫妻一同财产,顾某因未能分割获得财产而无力偿还债务,冯某应付导致债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判决两被告一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二审遂保持原判。


2018年最高院讲解颁布后愈加重视保护举债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强调审察款项实质作用与功效,举债方配偶是不是推荐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但新的司法讲解并未完全排除一方举债时的夫妻一同债务的可能,毕竟列举式的规定显然没办法适应实践中千奇百怪的情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可以简单地拘泥于“共债共签”原则,而应该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具体剖析,既不可以无条件地认定所有举债方配偶都从生产经营借款中间接获益,也要防止存在夫妻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状况发生。实践中结合借款背景、款项出货、款项实质作用与功效、家庭收入状况、借款前后家庭资产状况等综合剖析,更能兼顾债权人利益和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平衡,只有如此,才符合夫妻共债司法讲解的本义。

Tags: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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