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董某将它汽车停放在收费停车点,并交纳了停车成本,停放期间汽车右前部被刮撞。董某报警后,交警大队经过调取监控发现涉案地区监控失灵,没办法确定侵权人。董某觉得管理该停车点的保安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对监控进行维护检查,致使没办法找到实质侵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保安公司承担赔偿汽车维修费等成本。保安公司则觉得,现有证据没办法证明董某汽车在停车点受损,且该汽车系第三人损毁,保安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保安公司作为案涉停车点营运管理者,负有保障在停车点内停放汽车安全的义务。董某提供了汽车进入车场时监控画面照片及汽车受损后照片,法院结合其第一时间报警调看监控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汽车系在停车点停放期间受损。本案损害虽系由第三方导致,但现无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员工在汽车停放或驶离过程中进行了必要巡视或引导指挥,保安公司员工亦未在第一时间发现董某汽车受损的状况,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以确定侵权汽车。在此状况下,保安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向董某支付汽车维修费等成本。
法官说法
判断停车点管理者是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方法,比如:安装摄像头、定时巡逻、对停放汽车及驶离汽车进行引导指挥等。二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或其他外面侵害时,停车点管理者是不是准时提供了必要帮助,预防损失扩大。三是停车点内设施是不是达到了适当的安全指标。
本案中,董某汽车损害虽由第三人导致,但保安公司作为停车点的实质管理者,应付停车点的汽车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本案损害虽系由第三方导致,但事发时,相应停车地方虽有监控,但处于失灵状况,保安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线索以确定实质侵权人,导致董某没办法向实质侵权人倡导相应赔偿。因此,保安公司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状况下,应付董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直接侵权人系第三方,保安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可以确定实质侵权人,其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会所、娱乐场合等经营场合、公共场合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停车点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到监控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职员巡逻等。在发生第三人侵权后,停车点管理者应积极帮助和配合被侵权人倡导有关权利,防止损失扩大。
汽车停放人进入停车点后,应根据现场引导职员的指示或指定地方停放汽车。发现汽车受损后,应准时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寻求停车点管理者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