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违约条约,在他们逾期未付工程款的状况下,可以依据合同需要他们支付相应违约金。但逾期未付工程款势必会产生逾期利息,在这样的情况下,既能够只须求他们支付违约金,也可以需要他们同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国内现在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可以同时适用,假如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可以适用违约金,或倡导适用违约金就不可以计付利息的,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
1、建筑工程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故当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当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利息是被拖欠的应对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即利息是依据工程款势必可以产生的收益,不是违约金,两者不可以等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样来看,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是违约方占用他们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他们赔偿损失,其中包含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妥。
当然了,对于承包人倡导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状况下,发包方假如觉得其违约金过高的,是可以依法需要调低,并非承包人倡导赔偿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的。如果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总金额大,最好找过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帮助处置,有时候总金额一个百分点的变动,就足以支付律师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