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行业内,不少个人、小企业为了获得建筑工程项目,都会选择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挂靠。但,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势必有效的,当合同无效时,总是都会引发不必的纠纷和导致损失。那样什么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呢?
在实践中,施工人存在以下情形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拥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法变相允许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6、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应该注意的是,日常,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不限于上述的几种,还有不少其他情形的。因而,应该结合自己实质来确定合同是不是有效的,这方面如果没办法自行确定的,可以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下。
当这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有哪些不利影响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觉得无效的,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可以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他们因此遭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就要需要和发包人协商返还财产和赔偿事宜了。如果协商不好或没办法斜巷的,就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处置了,届时就要准时找律师,采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