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第一中标人舍弃中标的,招标人基于时间、本钱及效率等原因考虑,总是都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不是重新进行招标投标。这样的情况下,第一中标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之间势必存在非常大的本钱差额,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就意味着需要多支付该部分差额成本。那样招标人能需要已弃标的第一中标人赔偿该部分差额损失么吗?答案是相反的,招标人一般都不能需要其赔偿该差额损失。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有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存在以下状况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1、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逾期差距较大。
2、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招标人如果觉得差额太大的,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需要已弃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赔偿差额。
同时依据上述法律固定,第一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预交的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若招标人实质损失大于招标保证金的,可以需要第一中标人补足赔偿。假如第一中标人未交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的,招标人可需要其赔偿全部的实质损失。所以招标人不再可以需要第一中标人赔偿差额。
不管对招标人,还是第一中标人,当第一中标人弃标的,双方最好就是能妥善协商处置赔偿事宜,既省时又高效率。如果没办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就果断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帮助处置,由办案资深的律师处置赔偿事宜,无论是第三进行磋商,还是直接走法院诉讼,都能尽量维护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