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向法院提供的什么材料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法院已下达缴费公告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公告书复印件;
3、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法院公告预交上诉费期满3日前递交申请书,并应提供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及上诉状,二审法院一般应在当日给予书面回话;不予批准的,原公告的缴费期限不予顺延。
2、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助,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成本: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正在同意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很难为继的;
4、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正在同意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觉得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缴费公告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公告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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