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应该拥有什么条件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规范,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
提起反诉需要拥有下列条件:
1、反诉需要以本诉为首要条件。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规范,没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需要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需要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需要在本诉提起将来,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首要条件出。
3、反诉同本诉需要是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需要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司法讲解》第二百七十七条告诉才处置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反诉的对象需要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需要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反诉的案件需要符合本讲解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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