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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实行人已购买,但未过户的房地产,能否实行?

www.sheijiao.com 2024-10-18 合同纠纷

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需经依法办理登记而生效。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用于确认房地产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后,房地产的所有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这也导致了在房地产买卖中购买行为与登记行为具备肯定时间差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实行人已购买了房地产,但并没有完成过户流程。那样,在实行程序中,法院是不是能实行如此的房地产呢?在本文中,万益实行律师将通过以下案例剖析,为你解答上述疑问。


案例一


案件索引


《昆明某公司、方某、李某、梁某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再审审察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2514号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0日,昆明某公司(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它坐落于昆明某某华庭第二期项目的房产资产供应给乙方。


2012年十月十日,昆明某公司与梁某、案外人罗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签署本补充协议的各方,一致赞同将《合作协议书》项下约定梁某的权利义务转由梁某、罗某一同承担。自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合作协议书》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由罗某、梁某一同承受。


2013年3月底,昆明某公司将75套(包括涉案53套房地产)房地产证原件出货给李某、梁某。


2013年3月30日,昆明某公司与梁某、罗某签订《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后《房子产权确认协议书》记载:“甲方:昆明某公司;乙方:梁某、李某;丙方:罗某、尹某。鉴于2013年3月30日,甲、乙、丙三方一同签字确认《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甲方向乙方及丙方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乙方和丙方所有,并进行移交。为了明确乙方和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利益,经甲、乙、丙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条约,一同遵照实行。


1、梁某、李某与罗某、尹某确认以下分配策略:


1.梁某、李某分配获得住宅94套共计14085.33平米(具体分配房号,面积见附表一);


2.罗某、尹某分配获得住宅31套共计4445.59平米(具体分配房号,面积见附表二);


3.罗某、尹某分配获得《移交数据》中全部商铺及车位(具体分配房号,面积见附表三);


2、案外人对梁某、李某及罗某、尹某的上述分配策略予以确认,自本协议先签订之日起,梁某、李某及罗某、尹某各自拥有分配获得房地产的全部产权及处置权……”。梁某、李某及罗某、尹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昆明某公司未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诉昆明某公司及第三人罗某合同纠纷一案,梁某诉求:


1.判令昆明某公司向梁某返还购买款人民币739179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7391790元的赔偿责任;


2.判令昆明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子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判令昆明某公司将梁某购买的昆明某某华庭第二期项目总共75套产品房办理房子所有权登记至梁某名下(房号见附表一);


4.“……”。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至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2014)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


1.2012年12月28日,梁某、昆明某公司、罗某签订《对账单》,确认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梁某及罗某已经支付某某华庭二期项目出售款91000000元,用某某华庭三期项目抵押获得借款,已经支付给昆明某公司30000000元。2013年1月9日,梁某及罗某向昆明某公司支付5000000元;


2.2013年3月30日,昆明某公司与梁某、罗某签订《昆明某丰源房产开发公司未售商铺、住宅、车位移交数据》,确认某丰源二期在2011年12月15近日未售商铺、住宅及地下车位数目为:未售住宅面积24374.94平米,地下室车位未售数目为331,个人防地区车位71个,有产权车位数目260个)。


2016年十月26日,南宁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李某、梁某向方某偿还借款11000000元;


2.李某、梁某向方某支付利息;3.广西某通投资集团公司对上述1、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3日,方某申请实行,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017)桂0105执11号。2017年9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桂0105执11号之一实行裁定书,对被实行人李某所拥有些在昆明某公司名下某某华庭二期房地产共75套(详见房地产清单)进行查封。因为其中22套房地产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最后只查封了剩下的53套房地产。2017年11月6日,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述53套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手段用以偿还本案被实行人所欠债务。


在实行过程中,昆明某公司对涉案的53套房地产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3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桂0105执异5号实行异议裁定:驳回昆明某企业的异议。2018年8月2日,昆明某公司对裁定不服,对本案提起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1、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后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Tags: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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