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有什么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首要条件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需要。若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否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的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那种情况下应当订立固按期限,那种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能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假如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只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合同内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总是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共识,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好似一个职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薪资收入辨别非常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譬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成本培训劳动者,却需要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升劳动者的薪资或者不根据正常薪资调整机制提升薪资。这类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可以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预防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益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益于打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高低、从属之分,没有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适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国内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事实上办不到平等。但用人单位不能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能把我们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含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哪个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依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建议。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能把我们的意志强加给他们,也不可以强迫命令、胁迫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建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适才能忠实地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日常劳动合同总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仅需签字就好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了解,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如此的劳动合同就非常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能有欺诈行为。依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职业风险、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需要知道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能隐瞒真实状况。日常,有些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风险,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同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状况,这类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此之外,日常还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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