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企业的年度工作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新年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说陈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不可以算上班。
那样企业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剖析
企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有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但,受伤职工或不知道停工留薪期的有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首要条件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剖析,而不可以简单觉得停工留薪期内不或许会上班。
结论
本案中,陈某参加了企业的年度工作总结会,得知新年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陈某此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觉得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可以理解为上班,是不正确的说法。
所以陈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