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中一般遇见这样的情况: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由于没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在发生工伤后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与职工私了,有些职工私了后感到不公平反悔,再来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越了一年的期限,人社部门不予受理,致使没办法认定工伤。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解决呢?
其实,劳动者超越了一年期限没向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同样可以向单位倡导按工伤待遇赔偿。因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职工受伤只须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成本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只不过在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赋予受害劳动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救济渠道。上述条例并未规定应当或需要由受害劳动者提出申请,这样来看申请工伤认定第一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概念务,第二才是用人单位没履行该法概念务的情形下受害劳动者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需要履行的义务,对于该权利,劳动者依法有权选择行使或不可以使,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不由于劳动者个人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自然剥夺,更不因此免除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不是劳动者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而是因为申请工伤的时间超越了法定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不再受理。劳动者未依法履行在法按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的法概念务,致使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没办法启动。
另,法律并未规定需要经工伤行政认定后才能诉讼倡导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申请期限将来才提出申请的,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作为司法救济方法,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查明的事实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不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构成工伤的要件作出司法审察,以判断能否依据该条例确定劳动者的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