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发买卖外责任自负”,那样在此种状况下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是不是还能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甲方)与邓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为:提供办公场合、提供各种装修材料、提供人力资源、提供顾客资源、逐步健全保险事情等;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不挑单、我们的单子负责到底直至工程款结清、签订合同后让业主把工程款按节点打到公司账户、不允许个人捎带或打到个人账户、不允许接私单、无固定上班时间、以工地管理为主,意料之外自行负责等。
某日邓某骑电动车前往某小区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回公司处交回验收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邓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倡导应按其与邓某签订协议中“意料之外自行负责”的约定,申请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审理觉得,公司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对公司撤销该工伤认定结果的倡导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