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在单位饭店就餐过程中摔伤是不是是工伤,现在还存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依据该规定,职工受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上班前或下班后一段时间)、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而饭店不是工作区间(不针对饭店员工而言),职员在饭店就餐行为,除去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外,其他二个原因如工作场合、从事预备性或扫尾工作均无关联。一般情形下,不应当就职员在就餐时摔伤认定为工伤。
但也有看法觉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地区内受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