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工伤后,经鉴别伤残等级为不达级,又经复核鉴别和第三鉴别,结论均为不达级,在此状况下,职工还能需要工伤赔偿么?
职工依旧可以需要赔偿,譬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薪资等。
原告:朱某忠,男
被告:常州月某塑料制品公司
原告于2019年5月1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月薪资由基本薪资和加班薪资构成,其中基本薪资每月3800元。
2019年11月29日,原告在单位装货时从货车上摔落受伤,先后经鸣凰卫生院、常州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等处门诊治疗,被告支付了鸣凰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剩余医疗费2261.22元由原告支付。
2020年2月26日,原告从货车上摔落致使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挫裂伤被认定为工伤。
2020年4月22日原告所受之伤经鉴别伤残等级为不达级,又经复核鉴别和第三鉴别,结论均为不达级。原告发生工伤后未再上班。
2020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知道除劳动关系公告,被告收到了该公告。
后原告以月薪资3800元为标准诉至常州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仲裁委作出常武劳人仲案字(2020)第2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261.22元、停工留薪期薪资5700元,合计7961.22元并对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后,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来院,需要判如所请。
法院觉得,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所受之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有关成本。
关于原告倡导的医药费2261.22元,被告予以认同,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倡导的交通费140元、食宿费4200元,依据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所需的交通、食宿成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长期居住在本市,未至统筹区域以外就诊,故原告倡导交通、食宿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原告被认定为工伤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挫裂伤,仲裁委确定该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1.5个月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因其他病痛而开具的建休证明与本案工伤无关,经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薪资57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朱某忠与被告常州月某塑料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2、被告常州月某塑料制品公司支付原告朱某忠医疗费2261.22元、停工留薪期薪资5700元,合计7961.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