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有哪些内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职位和职员数目、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法与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相同种类职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
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兴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职位上推行。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以每个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二)》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同意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同意单位为一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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