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鲁0283民初281号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是作为保险机构对在其机构从业的保险销售的管理和监督,并不是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1日,马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委托马某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马某具备保险公司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职员执业证,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保险公司给马某发放佣金。马某需要确认其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系保险代理关系。
法院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某与保险公司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事实上是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对马某进行管理和监督,是作为保险机构对在其机构从业的保险销售的管理和监督,并不是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保险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销售保险或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佣金;保险代理人需要隶是某家保险公司,持有该保险公司向其发放的执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推广活动,保险代理人虽然与保险公司存在密切关系,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故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依据国内《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达成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规范是民事代理规范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保险代理人虽然与保险公司存在密切关系,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应该注意的是,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样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便成为是保险企业的员工,需要遵守公司工作时间、规章规范、劳动纪律规定,其薪资与其职位配套,并享受职工医保和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