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的难题问题(一)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怎么样确定?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觉得,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推去效力。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争议既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况。其理由是,处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是必经程序。它与诉讼中1、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同,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后,仲裁裁决亦失效,即争议双方此时的状况与裁决前没不同。另一种看法觉得,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在15日内处于一种未生效状况,15日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当事人起诉的,假如法院以判决或调解方法进行实体处置,仲裁裁决即失效。假如当事人撤回起诉,表明当事人在程序上舍弃诉权,即当事人舍弃依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则未生效的裁决在15日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笔者,支持第二种看法。由于,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诉讼又撤诉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那样仲裁程序便失去了意义。(二)一裁两审的程序已不当令宜国内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规范。在仲裁与审判的关系上,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裁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不能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但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故人民法院既不权保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这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监督机制,致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置经过一裁两审,审理期限势必过长,涉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本钱加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以得到准时的有力保障。笔者觉得,修改该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选择由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法紧急滞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很多方面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和可实行性不够。为了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了很多的劳动行政法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冲突,有的规章语言模糊,易产生歧义。且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不公示性,执法职员非常难准时获得并全方位学会。笔者觉得,劳动法应尽快修改,应以可操作性,可实行性为原则,并吸纳目前较为要紧的规章规范。并且笔者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部文件后,能准时的向社会公示。3、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是不是合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范围、数额、给付条件和方法等产生纠纷的状况较多。此类问题除去法律明文规定外,更多的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范决定,单位据此决定薪资、奖金、年终奖等的发放,决定房租、供暖费等的怎么收费和方法,有时甚至没确定有关标准规范。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多寻求法律救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法院在实践中处置此问题时可参照的规范比较复杂,如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标准,参照全国在岗职工平均薪资、参照当地最低薪资水平标准等,给审判此类案件带来麻烦。笔者觉得,应取销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内部规范决定的规范,应由劳动法具体的来规定,以求统一规范。4、用人单位内部规定是不是合法有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依据本单位的内部规章规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需要劳动者需要严格遵守本单位内部的规章规范,对于违反内部规定的行为总是依据此类规定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需要报酬待遇等也总是由其决定。怎么样界定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者中的自主权,怎么样界定单位规范内部规章的权限和范围,此类规范内容是不是合法有效,是不是经适合程序产生(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不是向劳动者公示,是不是能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等等,常常是双方当事人庭审辩论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重点所在。笔者觉得,很多单位在自行拟定内部规章后,即不履行民主程序亦不履行公示程序,而且该规章总是侧重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极为苛刻,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为给解除劳动关系找到借口,庭前临时界定企业规章规范,使劳动者没办法举出相应的反证而在诉讼中陷于被动,故笔者建议,应尽快打造企业规章备案机制,使得劳动争议纠纷后发生有据可依,便于案件审理。
5、关于反诉问题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时,均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为双方当事人是不服同一裁决而起诉,为便捷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可以把两案合并审理,将后一块诉按反诉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见到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另一种状况,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甲不服裁决在15日内起诉,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乙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按期间内提出反诉,该反诉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已超越15日。这种反诉是不是成立,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觉得,当事人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提出反诉,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即应受理。加一种看法觉得,劳动争议案件具备特殊性,即反诉构成条件应拥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一要件。笔者觉得第一种看法处置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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