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样确定
不一样的劳动争议事情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各劳动争议事情均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之日,即“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劳动争议事情应不同界定劳动争议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薪资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已经书面公告劳动者拒付薪资的,书面公告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公告时间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可以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文书推荐:浅易劳动合同书范文通用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告书旅游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养殖场职员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