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1、开庭
宣布开庭。
1、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我们的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身份。
2、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职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宣布合议庭组成职员及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申请合议庭组成职员及书记员、鉴别人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
1、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3、由第三人陈述,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是不是赞同当庭审理?
当事人举证程序和需要:
先由原告对我们的倡导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首要条件出。
证人确在困难不可以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他们当事人进行质证。
鉴别人出庭作证。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采集的证据。
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觉得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采集证据或公告新的证人到庭、或需要进行鉴别、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建议,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他们倡导的辩驳建议。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说明道理,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互相辩论。
依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能重复上一轮建议,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建议的时间。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状况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依据辩论状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建议,宣布辩论结束。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需要各方陈述最后建议。
4、当庭调解
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不是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赞同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策略。合议庭也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策略,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共识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想调解,或经调解不可以达成共识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5、宣判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明确,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采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别、勘验的,或适使用方法律较难,没办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审判长依据法庭调查、辩论状况和合议庭评议建议,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置纠纷的法律依据。
审判长宣读判决。
审判长宣布闭庭。
2、开庭前当事人应做什么筹备工作?
证据剖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剖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建议做好筹备。
确认开庭时间、地址。人民法院在开庭3近日公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址。当事人收到开庭公告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公告,开庭公告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出庭筹备。开庭时,诉讼参加好友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好友是不是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好友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通过上述的阅读,相信大伙对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已经知道一些,从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到最后的宣判,中间的每个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用途也是不可忽略的。当大家身处案件中时,知道相应的法律程序,能够帮助大家对案件的把握。假如大伙想要知道更多的法律常识,可以咨询华律网的有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