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王某某入职某客运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责任协议》。
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王某某于每月25近日向某客运出租公司缴纳当月营运定额款,剩余部分作为王某某的延时薪资、节假日加班薪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同时约定若王某某12个月内有三次及以上未参加安全学习等行为,公司可单独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于2021年8月6日至13日住院治疗肾病,于同年9月12日至21日住院治疗双眼(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于同年11月13日至20日住院治疗肾病。
2021年7月19日起,王某某未再提供劳动,其所驾驶的汽车在2021年7月19日至十月8日期间处于经营状况且足额缴纳营业定收款。
2021年8月、9月由蒲某某代替王某某开车并参加培训。
2021年十月8日,某客运出租公司以王某某紧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规范,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某就病假薪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王某某自2021年7月19日生病就诊后多次住院治疗,某客运出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王某某尚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及出院医嘱建议的全休期内。
王某某本人未提供劳动、未参加安全学习具备正当理由。某客运出租公司倡导王某某未参加安全学习的2021年8月、9月已有其公司认同的驾驶员蒲某某代替王某某驾驶案涉汽车并参加安全学习。
且王某某患病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案涉汽车一直处于经营状况且按时足额缴纳营业定收款。
故某客运出租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长寿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行用工管理权应当合法、善意且宽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职工患病后,在法定医疗期及医嘱建议的休息期内,因休息休养未提供劳动,是合法且正当的原因。
用人单位此时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民营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力军,是企业职员的存活依托,在职员患病期间适合调整用工管理边界,给予职员合法适当的宽容照顾。既防止了违法用工风险,又能体现企业对职员的人文关怀。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