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提供不真实信息入职且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假如职员在面试或入职时提供不真实信息,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职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职员提交不真实信息的行为,并不是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欺诈。一般而言,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职员有欺诈的故意(故意告知或者故意隐瞒)且提交了不真实信息;
• 用人单位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的认识,且用人单位基于错误认知招录了该职员,即用人单位的错误认知和招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比如,职员谎称自己国外留学归来,而用人单位恰恰是由于该职员的国外留学历程背景才录取该职员,则可以觉得用人单位的错误认知和招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假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不真实信息对应的内容没明确需要的,则裁审机关倾向于觉得用人单位并无证据证明陷入错误认知或与招聘决定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职员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大概并不构成欺诈。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