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约,假如双方没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可以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就试用期条约充分协商,获得一致,试用期条约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建议并就合同条约获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能把我们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方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约。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类权利包含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含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质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类状况已经基本搞了解了,没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譬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也会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5、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类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捷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类情形根据试用期对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