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来学会行使解除权之期间。基本案情2012年7月1日,刘某某与某机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某在涂装车间从事生产组长职位工作,期限为无固按期限。2014年6月30日,刘某某与某机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某在涂装部门从事生产类职位工作,期限为无固按期限。2018年12月11日,某机车公司名字变更为某制造公司,刘某某遂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某某在生产部门从事生产类职位工作,期限为无固按期限。2021年11月29日,某制造公司作出关于对刘某某不按规定实行工艺的专题通报。称涂装工厂姓李的经理在生产现场检查PP气体工艺实行状况及现场6S管理时,检查发现PP气体蒸桶封口处破裂,而生产班组在用过程中未上报,生产课D线于9月8日至11月19日期间多批次商品未按规定实行气体工艺等,撤销刘某某D线组长职务。2021年12月12日,刘某某以某制造公司不按法律规定足额发放加班薪资和缴纳社保、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等为由向某制造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次日,该公告书被签收。刘某某经仲裁后诉请某制造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3813.50元、补发加班薪资3843.38元。
裁判结果
刘某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刘某某提起解除之近日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内,某制造公司并无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刘某某觉得某制造公司在2012年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其并未在知道该事实之日1年之内据此提出与某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多年之后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超越了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故本案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刘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刘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对补发加班薪资诉请,不予以支持。法官释法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性质是形成权。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此规定除斥期间,但从合同法理基础上讲,《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典》对除斥期间均有相应规定,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也应受肯定期限限制。从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上讲,若允许劳动者对多年前他们过错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则会使劳动关系陷入不稳定状况,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事由需引用除斥期间来加以规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