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需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缘由致使没办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使用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法,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没办法送达的,通知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缘由和经过。
综上,劳动仲裁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可以通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