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起**集团公司对工商局作出的XX市包罗加油站变更登记为XX市包罗加油站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是不是合法进行了长达5年的行政诉讼经历,其间1、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再审法院最后判决工商局胜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形式转轨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等有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1、案例介绍:1、包罗加油站申请变更登记状况1999年9月,**集团与丁XX、俞XX一同出资50万元,成立XX市包罗加油站,其中,**集团
发表于:-12-0115:45:51
此文系本人参与代理一块行政诉讼案件胜诉后的结案总结和考虑,请喜好法律的朋友们不吝指教!欢迎转载!
从一块行政许可诉讼案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
起**集团公司对工商局作出的XX市包罗加油站变更登记为XX市包罗加油站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是不是合法进行了长达5年的行政诉讼经历,其间1、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再审法院最后判决工商局胜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形式转轨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等有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案例介绍:
1、包罗加油站申请变更登记状况
1999年9月,**集团与丁XX、俞XX一同出资50万元,成立XX市包罗加油站,其中,**集团公司股份占51%。,丁、俞为甲方与**集团总经理张某为乙方订立“终止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终止合作关系;2、乙方将股权供应给甲方。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加油站土地出租协议。甲方按协议履行。至此,双方解除股份合作关系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丁、俞决定将包罗加油站改制为XX市包罗加油站公司,同年3月25日,工商局许可“XX包罗加油站变更为XX市包罗加油站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2、法院对讼争的裁判:
一审裁判:25日,**集团提起撤销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诉讼,工商局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XX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理由:工商局在作出许可前应付丁、俞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察。丁、俞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有部分明显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变更经济性质的股东会议决议没**集团参加,由此形成的决议无效。
二审裁判:**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XX中院作出保持原判的判决。理由:因为包罗加油站章程中对股东的变化等重大事情作了明确的规定,工商局未尽登记审察的义务,属事实不清;且法律并未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而设立,属没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