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进步,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特区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根据本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企业全部或大多数职工与其他出资者入股构成,股东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所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由国有中小微型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和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全部或大多数职工自愿入股,实行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
实行职工股东大会规范;
保障出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
第八条企业职工应依法组织工会,拓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新设立企业
第九条新设立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职工股东应当不少于8人;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人民币5万元;特定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需要的企业章程;
有企业名字和符合本规定需要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