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21年7月28日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职务。
期间,某机械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十月15日,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7月28日至同年十月5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薪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觉得,郭某在某机械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其职位职责应包含但不限于负责公司职员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包含代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处置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方面的有关事宜,防止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郭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某机械公司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郭某未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郭某倡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差额。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可以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