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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权之诉

www.xwios.com 2025-03-25 债权债务

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内容,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在国内《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只不过在有的司法讲解和单行法规中作出了一些规定。然而尚未能打造起债的保全规范,仅靠债务人的责任和债的担保规范,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合同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内民法上的债权人的保全规范填补了国内民法的空白,具备要紧意义。但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仅从实体法上作了规定,而缺少对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的行使作程序的规定,使该规范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使其保全债权有哪些用途大优惠扣,这也体现了民事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此有的学者提出批评,并提出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具备常见性,现代民法应给予程序法以应有些地方,倡导在拟定合同法应适合拆除隔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间的高墙,不在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任何状况下都泾渭分明,有时应直接规定一些权利行使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问题,以便这类权利的操作[1].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规范,实体法学者对其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而关于二者的程序意义的研究,在国内尚未深入。从海外立法来看,关于代位权规范的行使无非有两种,即裁判方法和直接行使方法。而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只能以诉讼的方法,其主要为了预防债权人滥用撤销权而影响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权利,本文旨在通过对撤销权的几个问题的研究,寻求健全这种规范的办法。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我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则包含一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本文关于诉讼当事人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样来看国内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是通过诉讼方法,这里就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叫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以下简称《讲解》)第24条规定:“债权人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叫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叫人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和《讲解》第24条有以下几个问题未加以明确:第一,债权成立之前的,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其实涉及到何种债权人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对于债务人滥用处分财产行为之前的债权人能成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学者间并无疑异。但对债务人滥用处分财产行为之后的债权人能否成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学者间建议不一。笔者觉得债权的发生都是以债务人当时的资力为其信用基础。在债务人所为滥用处分财产行为之后的债权,非常难说遭到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但,在债务人滥用其处分财产行为前成立的,而于其行为之后出售于别人,别人虽于行为之后获得债权,但因撤销权是从权利,当然亦随同出售,故别人亦可成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第二,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能否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关于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论。一般觉得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定之。倡导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兼有财产返还,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与转得人为被告(最后恶意之转得人)[2].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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