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女性(化名)在某健康会所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1月19日晚,周女性在以前台返回房间打扫卫生,因地板打滑摔倒受伤。单位负责人准时将周女性送至医院治疗,垫付所有医疗成本和慰问,并主动为周女性申报工伤。2019年12月31日,经认定被告周女性本次事故伤害是工伤。
2020年6月16日,被告周女性所受伤经鉴别构成七级伤残。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并在周女性老公一同参与的状况下,于2020年4月2日就周女性的工伤待遇的全部落实达成了一致性建议,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根据协议履行后,周女性反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撤销该协议,并需要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周女性觉得,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性质并不是平等的,自己作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事宜需单位配合,签订协议时自己不懂有关法律规定,单位的已赔付款只有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20%,这是不公平的。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而裁决予以撤销,并对周女性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觉得,双方已签定协议并履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原告用人单位与周女性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向周女性支付了6000元受伤补助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周女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薪资1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5元,共计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该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被告周女性21283元。衡阳中院二审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