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干扰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干扰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是经济情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假如自己的经济情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别人表示赠与意思,事实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情况显著恶化,导致严重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可以保持我们的正常生计,不可以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法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怎么样,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