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静占有、用出租标的物的权利。在筹资出租期间,承租人享有对出租物的占有和用权,不受包含出租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预,这也是承租人进行筹资出租买卖的目的所在。在出租人出售出租物或在出租物上设置抵押权时,承租人有权需要继续且不受影响地占有、用标的物。
3.对出租物缺陷的索赔权。承租人对出租物享有索赔权,是与出租人对出租物缺陷担保免责对应的。假如提供商不履行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租物在用过程中发生水平问题时,承租人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向提供商提出赔偿求,包含降低出租物价金、维修或更换、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4.租期届满时对出租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国内《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出租期问届满出租物的归属。对出租物的归属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出租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