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首要条件,假如仲裁或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诉求,那样事实上也就是认同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既然这样,那样当事人在倡导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时是否就没必要同时倡导确认劳动关系了呢?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能否同时倡导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呢?
(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阶段能否同时倡导?
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本身就不是问题,之所以成为了一个问题,完全是由于一些仲裁机构的乱作为,由于人为是什么原因致使在实践中存在没办法同时倡导的问题。由于劳动纠纷的仲裁前置规则,需要先经过仲裁阶段才能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通常情况下在诉讼阶段是不可以单独增加诉讼请求的,所以该提的倡导要在仲裁阶段就要提出。
之前大家代理的一块劳动纠纷案件,在长沙某区仲裁委同时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仲裁员工告知大家没办法同时倡导,虽然大家依据法律规定极力倡导,但你跟他说国家法律,他讲他的规定和做法,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后来无法,只能单独提了确认劳动关系。不久听说另一位律师在那也遇见了这个问题,跟仲裁员工吵了起来,估计还是那样。
仲裁的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乱作为,加强了劳动者的维权本钱。把可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人为的拆分开来。譬如说你首次提了确认劳动关系,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可能需要一年时间。之后再来提经济补偿金什么的,拿到结果可能又得耗费一年时间。把本来可以用一年时间解决的问题硬是人为的拖成两年。
2、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为何要同时倡导?
当然并非说所有些倡导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案件都要同时倡导确认劳动关系。譬如说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给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那样这个时候发生纠纷在倡导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就不必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在某些状况下,在倡导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就有必要同时倡导确认劳动关系。譬如说没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和公积金都没给缴纳,合同已没办法履行,后续还要倡导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等,这时就有必要同时倡导确认劳动关系。
当然假如说最后仲裁或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那就包括了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是在提起仲裁时最后的结果是未知的。假如仲裁或法院没支持经济补偿金,也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可能是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但由于当事人没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仲裁或法院也不会对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处置。假如当事人再要倡导补缴社保什么的,那就只能再提起仲裁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3、一块真实案件
这是大家之前代理的一块案件,当时大家代理的是用人单位。这起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辞职后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只倡导了经济补偿金。工作单位前后有三家,未签劳动合同,时间连续,前后有十几年,职位和地址无变化,未缴纳社保。仲裁的结果是没支持当事人的经济补偿金诉求,缘由是因个人缘由主动辞职。由于他只提了经济补偿金,仲裁并未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其实当事人的主要为了要补缴社保,后面他在找人社局需要单位补缴社保时,人社局需要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当事人又针对每家用人单位单独提了仲裁,需要确认劳动关系。这中间当事人还单独提了一个需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到法院,法院觉得补缴社保不是其管辖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 大家看以看出,这本来是可以通过一次仲裁或诉讼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当事人先后提了四次仲裁。有些在仲裁阶段就结束了,其中有些还进入到法院审理程序,案件到今天仍没有结束。当事人浪费时间费力,也很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但这个案件是仲裁的问题还是当事人我们的过失不好说。也并非所有些仲裁机构都乱作为,可能是当事人自己在提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没同时提确认劳动关系。到底需不需要同时提经济补偿金和确认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具体案件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