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销售合同中,假如购房买家通过按揭方法贷款并支付购房款,则银行可能需要房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房产公司为了避免风险,就与购房买家签订《补充协议》,假如购房买家不按期出货银行贷款,则房产公司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问题在于,假如购房买家断供,房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产开发公司具备解除合同的基础。这是第一种看法。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解除合同
但,有第二种看法觉得,假如房产公司作为购房者和银行贷款时的担保人,约定假如购房者断供,则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事实上是把房子作为担保的标的物,也就是在债务未界期前约定以物抵债。依据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些,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因此,房产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只能就涉案房子进行优先受偿。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