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交易合同过户登记才生效吗?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交易合同的生效要件,缘由如下:
二手房交易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不过房子产权转移必须具备的要件。
交易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交易合同作为交易合同的一种,同样具备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根据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须拥有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交易合同的效力的一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有效为首要条件,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交易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帮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帮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交易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登记的公示用途不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子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子产权的流转进行干涉。市场经济势必需要契约自由,假如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必然使登记审察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交易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交易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见一些没办法解决的问题。
因为二手房交易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致使出卖人基于自己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帮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很难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交易合同和产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