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同使用格式条约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约的除外:
(一)房子的交易、出租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修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觉得其他含有格式条约需要备案的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约内容需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约重新报市工商局备案。
市工商局对备案的格式条约,应当打造公开查阅规范。
通过下列方法发现格式条约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需要予以修改的建议;提供方可不认可修改或者对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需要市工商局举行听证:
(一)市工商局备案审察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买家协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买家申诉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