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经营一家房地产中介。2021年3月9日,高某在刘某处看中一套以340000元价格在售的房地产,房地产归案外人李某所有,高某遂向刘某缴纳2000元中介费。2022年3月25日,高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刘某第三确认购买李某房地产的意思表示。后高某私下与出卖人李某达成房子交易协议,成交价为335000元。现高某诉至法院需要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中,高某在刘某处表达购买李某房子意向,并缴纳中介费,双方已形成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约概念务。刘某已初步向高某提供意向房子信息,履行了约概念务,高某通过在刘某处得知的意向房子信息,绕开刘某直接与出卖人以335000元价格达成房子交易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需要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同意中介人的服务后,借助中介人提供的买卖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高某从刘某处得知意向房子具体信息(包含房子地方、房主信息、联系方法等),已经同意了刘某初步的服务,高某在同意相应服务后,绕开刘某直接与房主达成房子交易合同,是法律规定的跳单行为,应当向刘某支付报酬,高某诉称的损失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没办法律依据,理应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