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施2011年十月进入DX公司营业部从事公司安排的安装电话及修理线路业务.工作期间,小施同意了公司装维职员技术培训,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资格证考试,并在公司获得过先进及奖励,按月领取薪资。
2022年十月,在未接到公司书面公告的状况下小施被停发薪资。同年11月,公司通过微信公告小施无工作安排让其回家。
小施遂向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称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确认双方自2011年十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22年十月、11月薪资5700元×2个月=11400元(解除前月均薪资标准为5700元);3、补缴2011年十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00元×11.5个月×2=131100元。
庭审时,DX公司提供了与小施签订的个体委托代办电信业务合同,并称该公司是受托人小施在受托范围内进行新装、拆除、移机、查修障碍、通信市场的调查、顾客服务及各项营销推广活动、代收话费和欠费催缴等业务。双方由此产生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施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