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事人就同一级建造师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以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避免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的情形,而《补充协议书》只不过变更了结算方法,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承包方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此种情形下工程款怎么样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讲解没做出规定。一审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别计算出承包方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率,再用计算出的比率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承包方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办法,可以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质完成状况,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