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需要,今年的新年假期比往年都要长,各地更是在假期之后推迟了企业复工的时间。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政府的需要,企业不能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样,疫情期间企业延迟复工的薪资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疫情期间企业延迟复工的薪资标准
1、延长新年假期与迟延复工期间的薪资支付标准。
第一是延长新年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本次延长新年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手段之一。延长的新年假期应是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期间因疫情防控不可以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根据高于薪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薪资。第二是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企业根据省政府公告需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薪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薪资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即企业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职工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根据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有关休假的规定支付薪资;对企业需要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薪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薪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根据高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薪资的200%支付薪资报酬。
2、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疑似感染同意医学察看、隔离期等特殊状况下的薪资支付标准。
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察看期间与因政府推行隔离手段或采取其他紧急手段致使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察看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手段结束。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手段,致使被隔离治疗或同意医学察看,劳动者倡导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支付薪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致使停工停产的,未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可以参考职工提供的劳动,根据双方重新约定的规范支付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企业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4、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准时返岗的薪资标准。
对于因疫情未准时返回工作职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根据高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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