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愈加多,因为很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常识缺少全方位的认知,又没庭审经验,总是不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权益。打劳动争议官司,不只要有理有据,还要讲究方法!下面展开了说说劳动仲裁请求书的书写方法:
刘某面试到某公司从事财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公司口头公告刘某,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李某不会适应公司需要,不可以胜任财会工作,也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李某觉得企业的理由不可以成立,也不想再继续工作下去,便办理交接工作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需要公司违法辞退,理应承担2倍的经济赔偿和1个月薪资的代公告金。
企业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无论从理由到程序,都紧急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刘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请求,理应得到支持,但结果完全败诉而归。难道是仲裁委裁决错误么?
败诉后,刘某找到大家凯文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咨询,发现仲裁委裁决虽然不合理,但本案败诉的责任主要在当事人刘某。原来在庭审中,公司律师答辩说,刘某辞职是双方协商赞同的,并互合适合办理了交接手续,没有因不胜任工作而辞退职员的法律事实,且出具了办理交接时的交接纪录。上面记载有双方协商赞同于2009年1月6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交接的字样。而刘某没办法举证公司是因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了职员。故仲裁委采纳了企业的看法,觉得双方是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同时大家发现刘某的仲裁请求书中写的是请求支付2倍的经济赔偿和1个月薪资的代公告金。
因为本案中刘某没办法举证企业的辞退理由,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双方是根据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赔偿。而仲裁委没裁定的原因是原来李某在请求书中没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需要。因为没提出经济补偿的申诉请求,仲裁委没裁定,是合情合法的。也就是说在这一点上,仲裁委没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该根据经济补偿的规范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第一大家应该明确,支付经济赔偿的基础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存在违法情形,而怎么样定性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需要劳动者用证据来证明,在劳动者证据不足的状况下,仲裁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来断定。怎么样定性是不是存在违法情形,则存在未确定的状况,根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支付劳动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很多的劳动者书写仲裁请求书时,只须求经济赔偿而不需要经济补偿,却不了解,天下没必胜的案件,任何案子在没终审前,都存在未确定的原因,在具体操作时,应该全局考虑,怀有忧患意识,去设计仲裁请求,
劳动者可以依法选择自己觉得适当的救助渠道和劳动仲裁请求事情,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防止2倍经济赔偿不被仲裁委支持,而完全败诉,应该把经济补偿金同时列为申诉请求事情。如此就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由于仲裁委假如裁定支持2倍经济赔偿,那样就会驳回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这种驳回并不会导致劳动者的任何损失。
该案经过大家为其从新设计了一套辞职索赔策略,最后双方调解结案。单位支付了刘某5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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