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肯定的法律效力。依据国内《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规范。[1]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同,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况。当然,此类状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备要紧的意义。第一,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首要条件,假如合同并未成立,那样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肯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肯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义务。第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别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含没履行可能的状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任利益的损失则是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一样的怎么看,一般觉得应包含:(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一样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质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3]而订约主体是指实质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能够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合意。国内《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约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觉得:假如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假如没约定,则可以参考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约。(3)合同的成立应拥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不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事实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很多合同还需拥有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须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备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降低非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在线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国内借鉴。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依据国内《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价格等。国内《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期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互联网发出期望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都具备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需要拥有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需要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需要向要约人期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4、要约需要送达受要约人。[4]只有拥有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些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国内《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使用网络媒体广告的方法来进行。要约邀请既能够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因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他们订立合同,而是期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但假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