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职工在无任何证据的状况下,可先将发包方作为被申请人,需要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为了推卸我们的责任,就会提供有关的证据。如此职工也间接得到了证据。若职工先选择诉承包方,即便证据不足,也不要急于撤诉。应同时需要确认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此,职工就能从两个案件中不断得到证据,相互加以补充、健全,当证据达到一定量后,依据证据的指向决定对什么案件撤诉,如此既可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又可缩短维权的时间。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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