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货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质出货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出货,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征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率,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可以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假如超越20%的,超越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料之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假如在同一合同中,假如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约或者定金条约,不可以同时需要适用两个条约。